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5號聲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存字第699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五年度裁全字第一一五八號民事裁定所命聲請人提供之擔保金新台幣壹拾柒萬元,准以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七年度甲類第四期登錄公債代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1158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執行。曾提供新台幣17萬元為擔保,並以95年度存字第699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亟須領回提存之現金,聲請變換如主文所示之提存物等語。經核聲請人擬變換之提存物與提存之現金價值並無不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95條、第81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
書記官曾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