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89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4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受刑人甲○○前因竊盜等案件,分別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2年、5月確定,並接續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9年5月3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出獄,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覆核無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紹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洪秀虹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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