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交上易字第1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過失重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交上易字第1384號上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過失重傷害案件,不服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交易字第八十二號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七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趙春碧法官康應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姚錫鈞中華民國95年9月8日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