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1年度屏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屏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鄧淳心
相 對 人  黃建賓
上列當事人間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無法送達之證明(依相對人之戶籍地址寄發之催告文件
  及遭退回之信封、回執聯)。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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