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屏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鄧淳心
相 對 人 黃建賓
上列當事人間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無法送達之證明(依相對人之戶籍地址寄發之催告文件
及遭退回之信封、回執聯)。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滕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