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簡字第93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簡字第93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家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丁萬貴 等間請求返還占有物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53,923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7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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