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桃秩字第240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被移送人 潘震宸
法定代理人 游進財
被移送人 劉孜 易
法定代理人 劉榮洲
周素貞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8年12月5日桃警分刑秩字第108006480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潘震宸、 劉孜易 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壹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8年11月29日21時許。
㈡地點:桃園市○○區○○○路○○○號。
㈢行為: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潘震宸、劉孜易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敏盛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
三、核被移送人潘震宸、劉孜易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7條第2款互相鬥毆之行為,應依該條款論處。又被移送人
潘震宸、劉孜易分別係於91年8月31日、00年0月00日出生
,有其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2紙在卷可稽,其於行為時均
屬14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條第1項
第1款規定,得減輕處罰。爰審酌被移送人之年齡、違反本
法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以及上開非行所生之危害,分別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以資懲儆。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汪智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書記官柯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