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簡字第21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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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2185號
原告 林鴻棋
被告 鍾祥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之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因被告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1日以裁定通知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10月14日送達原告代理人(未提出委任狀,經本院通知亦未補正,僅列為代送人),原告逾期迄未補正等節,有送達證書、本院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及本院答詢表可證,依上開說明,本件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書 記 官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