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50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1503號原告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肆仟陸佰陸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擔任訴外人 陳濬清 向伊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該借款及還款明細情形如附表二所示。經拍賣受償後核算結果,尚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未為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求為命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之判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亦為民法第739條及第740條所明定。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即明,有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酌。
五、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為訴外人陳濬清向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而陳濬清於借款後未依約清償並經拍賣抵押物受償部分款項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個人不動產借款契約書影本及本院96年度執瑞字第72692號分配表為證。本院依上開借款契約書所載借款金額、清償期限、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為審核結果,確與原告所述之事實相符。又被告經合法通知後,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準備書狀就上開情事為任何爭執,則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可認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原告全部勝訴,其繳納之第一審訴訟費用即裁判費14,662元,應由被告負擔。
七、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淑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
書記官吳韻芳┌──────────────────────────────────────────────────┐│附表一:97年度訴字第1503號,合計1,374,099元│├──┬──────┬─────┬──────┬────────┬──────────────┬───┤│編號│應給付金額│利息起算日│利率│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備考│├──┼──────┼─────┼──────┼────────┼──────────────┼───┤│001│1,374,099元│96.9.14起│年息2.3%│96.10.15起至清償│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至清償日止││日止│列利率10%,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附表二:97年度訴字第1503號之借款明細│├──┬──────┬─────┬─────┬─────┬───────┬────────┬─────┤│編號│借款人│連帶保證人│借款金額│借款期間│約定利息│約定違約金│最後繳息日│├──┼──────┼─────┼─────┼─────┼───────┼────────┼─────┤│001│陳濬清│甲○○│2,000,000│93.6.16~│按年利率2.3%計│逾期清償在6個月│依拍賣受償│││││元│113.6.16分│算│以內,按左列利率│金額核算,││││││期平均攤還││10%,逾期清償在│利息及違約││││││本息,如一││6個月以上,其超│金繳至96.9││││││期不履行,││過6個月部分,按│.13││││││即喪失期限││左列利率20%計算│││││││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002│陳濬清│甲○○│2,640,000│93.6.16~│按年利率2.5%計│逾期清償在6個月│依拍賣受償│││││元│113.6.16分│算│以內,按左列利率│金額核算,││││││期平均攤還││10%,逾期清償在│利息及違約││││││本息,如一││6個月以上,其超│金繳至96.9││││││期不履行,││過6個月部分,按│.13││││││即喪失期限││左列利率20%計算│││││││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