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3號抗告人即原告揚鎮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崑聖製網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一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之規定,徵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中華民國97年4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4月7日
書記官王惠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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