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租賃關係存在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65號原告 賴漢松 訴訟代理人 簡燦賢 律師複代理人 吳秋樵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湛然 被告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花蓮港務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善柏 訴訟代理人 曾丁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2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當事人欄被告法定代理人「 梁善泊 」之記載,應更正為「梁善柏」。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依聲請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劉雪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
書記官王馨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