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8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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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861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曹仁威
林倩妃 何以哲 被告耀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志宏 訴訟代理人 沈曉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三十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書記官吳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