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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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租賃關係存在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65號上訴人 賴漢松 被上訴人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花蓮港務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善柏 訴訟代理人 曾丁光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經查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80,000元{計算式:倘若續約,承租期間之租金總額(80,000元×12月×3年=2,8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268元,僅據其繳納21,251元,不足23,0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
法院書記官王馨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