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償還應分擔金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498號原告 童秀枝 訴訟代理人 廖宸 和律師複代理人 張香堯 律師
張必昇 律師被告 劉盈秀 訴訟代理人 劉明鏡 律師被告 劉月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應分擔金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三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書記官吳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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