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95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之1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月1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王雅苑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秋萍中華民國96年1月22日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95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之1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月1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王雅苑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秋萍中華民國96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