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7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704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選任辯護人陳恩民律師
魏翠亭 律師 魏早炳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四日起執行羈押,並於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四日裁定延長羈押在案,茲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
書記官蕭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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