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8552號
債 權 人 江春美 住花蓮縣○○鄉○○路00○0號
債 務 人 黃浩騰 住○○市○○區○○街000巷00號6樓
之3
居新北市○○區○○○街00號後棟1樓
居花蓮縣○○市○○街000巷00弄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事件
之全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
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愛66餐酒館之薪資債權,而該第三人係在新北市樹林區,有聲請狀可稽,非在本院轄區,依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沈文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