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8552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8552號

債 權 人  江春美   住花蓮縣○○鄉○○路00○0號   

債 務 人  黃浩騰   住○○市○○區○○街000巷00號6樓

之3

           居新北市○○區○○○街00號後棟1樓

           居花蓮縣○○市○○街000巷00弄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事件

之全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

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愛66餐酒館之薪資債權,而該第三人係在新北市樹林區,有聲請狀可稽,非在本院轄區,依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沈文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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