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575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575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57527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務人蕭 柏郁 債務人 姜麗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陸仟捌佰玖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1)緣債務人 蕭柏郁 於民國94年5月至95年5月間邀同債務人姜麗玉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76,897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2)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蕭柏郁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姜麗玉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鈞院鑑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辛福壽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57527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姜麗玉,蕭│自民國99年6│至清償日止│年息2.55%│││76897│柏郁│月26日起│││││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姜麗玉,蕭│自民國99年7│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76897│柏郁│月27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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