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重交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7年度重交附民字第14號原告甲○○
乙○○○戊○○丁○○被告丙○○
(目前羈押於台灣台北看守所)車牌號碼0000-上列被告,因民國97年度交上易字第250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許宗和法官何信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