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47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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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4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七О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二四0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簽帳單肆張、信用卡處理中心收執之簽帳單肆張上偽造之「乙○○」署押各壹枚,均沒收。
事實
一、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日,在桃園縣平鎮市○○路「協和家具店」內,徒手竊取同事乙○○所有,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核發,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信用卡一張。得逞後,即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並基於概括犯意,連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向附表所示之商家購物消費後,出示上開竊得之信用卡,在簽帳單上偽簽乙○○署押,表示確認各該筆消費之意,而刷卡簽帳附表所示之各項金額,使各該商店誤信其獲乙○○本人允可,且能依約付款,而任其簽帳,足生損害於乙○○及各該商店。嗣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四日經 戴女 發覺信用卡遺失,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掛失後,為警循線查得甲○○,始獲知上情。
二、案經乙○○訴由桃園縣警察局八德分局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坦承右揭犯行不諱,核與告訴人乙○○在警訊、偵審中指訴發現信用卡遭竊之情節相符,此外復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單、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帳單調閱明細表各一張、簽帳單三紙附卷可稽。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二、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業於九十年一月四日修正,將原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或家庭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之規定,修正為「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並於九十年一月十日由總統公布施行。經依新舊法比較結果,以新法對被告較為有利,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就易科罰金部分,適用修正後之法律。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偽造「乙○○」之署押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先後四次詐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時間緊接,所犯罪名相同,顯係各出於概括犯意而為,為連續犯,均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所犯上開三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犯關係,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較重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爰審酌被告為國中畢業,此據其於警訊中供承在卷,所詐得上開財物之價值,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酌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簽帳單三張及未扣案簽帳單一張上偽造之「乙○○」署押共四枚,依同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百十九條、第五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春暉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陳彥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魏慧夷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九日論罪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已提高十倍為一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七0號)(單位:新台幣)┌──┬─────┬──────────────┬────┬──────┐│編號│刷卡時間│刷卡地點及商店名稱│刷卡金額│購買貨品│├──┼─────┼──────────────┼────┼──────┤│一│88.12.2│桃園縣八德市○○路「盛群汽車│五萬元│汽車輪胎、鋼││││材料行」││圈│├──┼─────┼──────────────┼────┼──────┤│二│88.12.3│桃園縣平鎮市○○路「巨蟹通信│二萬零六│摩托羅拉行動││││企業社」│百元│電話一支│├──┼─────┼──────────────┼────┼──────┤│三│88.12.4│桃園縣中壢市○○路「放縱式服│七千元│西服一套││││飾店」│││├──┼─────┼──────────────┼────┼──────┤│四│88.12.4│桃園縣八德市○○路「盛群汽車│六萬元│改裝汽車懸吊││││材料行」││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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