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8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8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886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2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所示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並與附表編號所示已經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附表編號所示竊盜案件已經判刑確定,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於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減刑,並與附表編號所示已經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779號裁定減刑之罪定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松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書記官林祥玉~T30:240FK;【附表】~T35:240FK;┌───────┬───────────┬───────────┐│編號│││├───────┼───────────┼───────────┤│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拾月│有期徒刑捌月│├───────┼───────────┼───────────┤│犯罪日期│96年2月12日│96年4月6日│├───────┼───────────┼───────────┤││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機關及案號│96年度偵字第1220號│96年度偵字第3159號│├─┬─────┼───────────┼───────────┤│最│法院│本院│本院││後├─────┼───────────┼───────────┤│事│案號│96年度易字第174號│96年度易字第424號││實├─────┼───────────┼───────────┤│審│判決日期│96.04.20│96.06.22│├─┼─────┼───────────┼───────────┤│確│法院│本院│本院││定├─────┼───────────┼───────────┤│之│案號│96年度易字第174號│96年度易字第424號││判├─────┼───────────┼───────────┤│決│確定日期│96.06.04│96.07.30│├─┴─────┼───────────┼───────────┤│確定判決認定│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刑法第320條第1項││所犯法條│││├───────┼───────────┼───────────┤│適用96年罪犯│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條例之規定│││├───────┼───────────┼───────────┤│減刑後宣告之刑│有期徒刑伍月│有期徒刑肆月│├───────┼───────────┼───────────┤││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執減更字第944號│96年度執字第2428號││原執行指揮書│(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執字第17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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