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4年度員小字第157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員小字第157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楊道利
被   告  江郁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柒佰零陸元,及自民國93年10月
1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89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
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書記官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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