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3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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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八三號
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靜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於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湯文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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