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斗小字第300號
原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訴訟代理人 蔡明德
被 告 陳彩晴 原名陳.
訴訟代理人 劉興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55,664元及自民國99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98年9月9日向訴外人板信商業銀行申辦消費貸款
,購買訴外人喬登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美語教材,借款金
額新台幣(下同)71,568元,約定自98年10月8日起至101年10月
8日止,分36期按月繳款,每期付款1,988元,如未依約清償,即
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並自逾期之日起按年息百分
之20計付遲延利息。被告自98年7月8日起未依約付款,尚積欠金
額為55,664元,嗣原告已依與板信商業銀行間之合作約定,向該
銀行代位清償買回上開債權之事實,有所提消費貸申請書暨約定
書、代位清償及債權移轉證明書為證,並為被告所自認,堪信為
真實。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返還請求權,請求被告給付55,664元
及自99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洵
屬正當,應予准許。至於被告辯稱訴外人喬登多媒體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並未派人前來教導小孩如何操作使用美語教材, 伊才 不願
意繼續繳款云云,核屬其與該公司間就該教材商品買賣所生之抗
辯事由,不得執以對抗原告,附此說明。
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
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具體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及繳納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
書記官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