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2年度員小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員小字第53號

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劉哲育

被告 黃聖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送達不合法,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陳昌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