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員小字第53號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劉哲育
被告 黃聖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送達不合法,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