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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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單聲沒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7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林俊利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沒字第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林俊利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聲請意旨誤載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2年3月14日確定。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供受處分人犯罪所用之物,且屬於受處分人所有,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處分人前因毀棄損壞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300號為不起訴處分,於112年3月14日確定在案等情,有上開案件不起訴處分書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且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全卷無訛。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受處分人所有且供該案犯行所用之物,業據受處分人供述明確,復有扣押物品清單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昱亭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1啞鈴1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