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57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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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5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字第579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成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69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成應自民國113年12月30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陳成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訊問後,以其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罪,嫌疑重大,有通緝紀錄,且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規定,自同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三、茲因被告另案施用毒品,經法院裁定應施以觀察勒戒,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在卷可憑,故原羈押原因於前開執行之日業已消滅,爰依法裁定自其執行之日即113年12月30日起將上開羈押撤銷。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宏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孫庠熙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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