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46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46號聲請人彥均庫柏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建鋒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徐奇川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書記官黃子真支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4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1泰谷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葉寅夫 兆豐商業銀行南投分行113年7月10日153,300元CD0735247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