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附民字第9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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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審附民字第9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附民字第910號原告新視波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協和 原告家和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陳協和原告數位天空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陳協和上三人共同 林宗憲 送達代收人被告 吳柏志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12年度審易緝字第1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白光華
法官王綽光
法官曾淑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宏宇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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