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719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7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易字第719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尤碧惠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73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尤碧惠因與告訴人 葉芷茜 有土地停車糾紛,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13年9月10日8時21分許,持尖銳之不明器物,刮損告訴人所有停放在南投縣竹山鎮公所路49巷內、南投縣○○鎮○○路00號房屋旁之車牌號碼AST-6898號車輛(下稱本件車輛),致本件車輛之左側車身、左後車尾均遭刮損,而損及其美觀功能致令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而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告訴人告訴被告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依同法第35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刑事告訴狀、南投縣政府竹山鎮調解委員會調解書、本院電話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廖蘊瑋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國隆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張馨方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