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7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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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7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34號原告 簡金安 訴訟代理人 郭以廷 律師( 法扶 律師)被告湘林興業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兩造間股東關係不存在,核非對於親屬關係或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且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之情形。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
書記官游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