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原訴字第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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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原訴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原訴字第18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谷重義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陳俐均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62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案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見本院卷第52頁),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國隆
法官羅子俞法官施俊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欣叡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