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411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41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78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所示偽造之「甲○○」簽名及指印,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法條:
(一)被告所為係構成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或僅成立刑法第217條第1項偽造署押罪乙節:
⒈按刑法上之偽造署押罪,係指單純偽造簽名、畫押而言,
若在制式之書類上偽造他人簽名,已為一定意思表示,具有申請書或收據等類性質者,則係犯偽造文書罪,最高法院85年台非字第146號判決可資參照,先予敘明。⒉查被告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事件通知單(按舉發
通知單共1式3聯,第1聯為通知聯,第2聯為移送聯,第3聯為存根聯,於移送聯簽章後,並複寫至存根聯上,通知聯則免簽名)上偽造「甲○○」簽名之行為,係表示收執舉發通知單之意思,該等文書已具備私文書性質,被告復將該等偽造之私文書持交承辦警員收受,自足以生損害於甲○○、司法機關查緝犯罪與文書製作之正確性。
⒊又警方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之1第4項、提審法第2條第1項
等規定所製作之「逮捕通知書」,記載被逮捕人何以遭逮捕或拘提等情,其「通知本人聯」或「通知家屬聯」,如備有「收受人簽章」欄,由形式上觀察,於該欄內簽名及捺指印,即足表示由該姓名之人收受斯項通知書之證明。犯罪行為人如於「逮捕通知書」之「收受人簽章」欄內,偽造他人署押,即足表示由該被偽造者收受斯項通知書之證明。其後將之交付警方,亦屬行使偽造私文書。警方以「通知」之文件踐行刑事訴訟法第95條等所定告知程序時,被告於該「通知」之「被調查詢問人」欄下偽簽姓名者,該「通知」實質上與詢問筆錄無異,並未表示另外製作何種文書,故論以偽造署押罪。就本案之逮捕通知書,本件被告於「逮捕通知書」之「被通知人簽章」欄偽簽他人姓名捺指印,因非在「收受人簽章」欄為之,而僅處於受通知者之地位,尚不能表示其係有製作何種文書之意思及曾為何項之意思表示,故認成立偽造署押罪(最高法院94年8月12日臺文字第0940000506號函、同院91年度臺非字第294號、第295號判決意旨參照)。
⒋至其他如附表所示警詢筆錄、指紋卡片、酒精測定紀錄表
、酒後生理協調平衡檢測紀錄表等文書,則係偵查承辦人員依法製作,並命受訊問人或受處分人簽名確認,並無承載一定之意思表示,係犯刑法第217條第1項之偽造署押罪,並不成立行使偽造之私文書罪。
(二)故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檢察官聲請意旨認被告僅犯偽造署押罪,尚有未恰,應予更正),及同法第217條第1項之偽造署押罪。又被告先後在各該文件上偽造署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各舉動,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法益相同,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分離,顯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所為,應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臺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參照)。其以一接續行為偽造署押及偽造私文書之行為,係同時觸犯偽造署押及偽造私文書二構成要件不同之罪名,為異種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重之偽造私文書罪論處。被告偽造署押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其偽造私文書後進而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意圖逃避刑責,竟冒用其胞兄名義應訊,足使被冒名之人有被追訴傳拘之虞,並影響司法機關偵辦刑事案件之進行,所生危害非微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如附表所示偽造之「甲○○」之簽名及指印,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17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19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侯志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伶芳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附表┌──┬────────────┬──────────┐│編號│文件名稱│偽造內容│├──┼────────────┼──────────┤│一│99年1月28日警詢筆錄│「甲○○」簽名2枚、││││指印2枚│├──┼────────────┼──────────┤│二│酒精測定紀錄表│「甲○○」簽名1枚、││││指印1枚│├──┼────────────┼──────────┤│三│酒後生理協調平衡檢測紀錄│「甲○○」簽名1枚、│││表│指印1枚│├──┼────────────┼──────────┤│四│逮捕通知書通知本人聯│「甲○○」簽名1枚、││││指印1枚│├──┼────────────┼──────────┤│五│逮捕通知書通知家屬聯│「甲○○」簽名1枚、││││指印1枚│├──┼────────────┼──────────┤│六│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甲○○」簽名2枚│││局Z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即移送聯及存根聯各│││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1枚)│││(超速駕駛)││├──┼────────────┼──────────┤│七│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甲○○」簽名2枚│││局Z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即移送聯及存根聯各│││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1枚)│││(酒後駕車)││├──┼────────────┼──────────┤│八│指紋卡片│「甲○○」指印20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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