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7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747號原告勇士大樓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健安新城A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3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4月14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9年4月19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惟查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答詢表附卷足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余明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
書記官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