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調整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401號上訴人丙○
甲○○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因98年重訴字第401號調整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181,8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108,27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郭美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
書記官馮姿蓉附註:上訴人每年調整之租金額為718,182元(即137.322+580,860=718,182),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以10年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7,181,8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