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58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58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583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美麗殿大廈管理委員會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2款定有明文。
次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甲○○發支付命令,惟查聲請人提出之聲請狀當事人欄未記載聲請人美麗殿大廈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本院於民國99年3月1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上情並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該裁定於99年3月18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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