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6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秋梅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8年度調偵字第54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執聲字第7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adidas」商標之女裝帽T貳件(保管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一○八年度保管字第三八九號)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調偵字第541號被告吳秋梅違反商標法案,經緩起訴處分1年期滿,該案所查扣之仿冒adidas商標女裝帽T2件(詳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保管字第389號扣押物品清單),因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本件被告吳秋梅所犯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調偵字第54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應於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預防再犯暨保護被害人法治教育系列課程」6小時,被告業已履行該緩起訴條件,且該緩起訴期間屆滿而未經撤銷等情,業經本院核閱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緩字第1243號、108年度調偵字第541號卷宗無訛,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份在卷可查。然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之「adidas」商標,為德商阿迪達斯公司所註冊,註冊用途包括衣服,目前尚在專用期間中乙節,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結果存卷可查(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4644號卷【下稱偵卷】第15頁)。而被告所涉上開案件中,扣得有「adidas」商標圖案之女裝帽T2件(見偵卷第59頁士林地檢署108年度保管字第389號扣押物品清單)係未經商標權人同意使用「adidas」商標圖案之仿冒品,有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委任之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1份在卷可稽(見偵卷第17頁),足認上開扣案物確係侵害商標權之仿冒物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江哲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杜啟帆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