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0年裁字第75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商標評定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裁字第754號聲請人清厚資源整合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黃振煌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間商標評定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本院99年度裁字第3264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有所不服,除合於法定再審原因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之方法聲明不服,故不服終審法院之裁定而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者,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而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本件聲請人提出聲請狀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明不服,依上說明,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而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次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所為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99年度裁字第3264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主張略以:(一)系爭商標(註冊第0000000號)之「人投球」圖樣,與據以評定商標(註冊第882193號)之倒「i」或人形圖樣是不同的圖樣;系爭商標之「相」字注音與據以評定商標(註冊第901220號)之「想」字注音是不同的發音;系爭商標之「RISANG」英文字母組合與據以評定商標(註冊第207219、901218號)之「RISO」英文字母組合依序為6個與4個,怎會相似?(二)國立竹南高級中學審查通過系爭「理相」商標之油墨、版紙,並未與據以評定「理想」、「RISO」商標有混淆誤認之情事,此可向國立竹南高級中學承辦人員查證。(三)臺灣銀行採購部代理中央政府各機關等辦理集中採購印刷機用油墨、版紙,於97年至99年與聲請人簽署共同供應契約,皆審查通過系爭「理相」商標之油墨、版紙,足證系爭「理相」商標與據以評定「RISO」商標不同。(四)相對人以有致消費者混淆之虞為由,撤銷系爭商標之註冊,然迄今並無此一情事發生,是相對人應舉證證明過去曾有此一情事發生等語。經核其聲請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無非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而對於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依上揭規定及說明,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劉鑫楨
法官吳慧娟法官胡方新法官曹瑞卿法官林金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
書記官莊俊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