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0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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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03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鐘仁崑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胡惟思樊國慶 間114年度訴字第1039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6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

書記官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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