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補字第16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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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1655號
原告曹鼎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簡維能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8萬2,8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7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
書記官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