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2年度建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2年建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建字第一二號
原告乙○○被告利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負擔原告。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六日裁定命原告於十四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心弘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吳金寶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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