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8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三三號
原告捷士登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秀卿 訴訟代理人 黃裕中 律師複代理人 葉天祐 律師被告台灣省農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設嘉義縣民雄鄉頭橋工業區○○法定代理人 洪復琴 住嘉義縣民雄鄉頭○○○區○○○路○號訴訟代理人 楊漢東 律師右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九日下午四點三十分,在本院簡易庭第二法庭,舉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五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甘大空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五日
書記官蕭琪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