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協同辦理分割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四一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崑地 律師被告丁○○
己○○壬○○○丙○○辛○○乙○○戊○○庚○○右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協同辦理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九日下午三點五分,在本院簡易庭第二法庭,舉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五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甘大空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五日
書記官蕭琪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