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海商上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海商上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海商上字第一0號
上訴人龍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磊 訴訟代理人 余青慧 律師
張炳煌 律師被上訴人寰雅運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婉馨 訴訟代理人 楊思莉 律師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 史德勒 為被上訴人寰雅運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固有明文,惟此種情形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亦為同法第一百七十三條前段所明定。
二、查本件被上訴人寰雅運通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李婉馨,已於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變更為史德勒,有寰雅運通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一件可稽。因被上訴人寰雅運通股份有限公司於本審訴訟程序中有委任訴訟代理人,本件訴訟程序毋庸停止,而史德勒已於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亦有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一件足憑,於法並無不合。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李瓊蔭
法官楊豐卿法官林金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十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書記官張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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