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8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8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溢付款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六八號上訴人即原告甲○○右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溢付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三十六萬九千六百四十四元,應徵裁判費六千零九十九元,反訴部分訴訟價額為十一萬五千二百五十元,應徵裁判費一千九百零二元,上訴裁判費合計為八千零一元,上訴人尚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在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直接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五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甘大空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五日
書記官蕭琪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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