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勞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勞訴字第四四號
原告甲○○被告財團法人中華海員服務中心?
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明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書記官周其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勞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勞訴字第四四號
原告甲○○被告財團法人中華海員服務中心?
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明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書記官周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