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38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瀆職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八九號
公訴人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楊思勤
詹振寧右列被告因瀆職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六一五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年三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進行之。
理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三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志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陸清敏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