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附民字第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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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重附民字第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8號原告 吳東法 被告 王美花
周修平 呂正仲 吳惠芳 蔡惠如 陳瑞宜 林靜雯 鮑娟 林誠二 李欽賢 林榮慶 段重民 楊照彥玉 文智 洪文玲 鄭國榮 黃美嬌 曾淑瑜 王孟菊員 上列被告因附帶民訴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如刑事告訴狀附帶民事訴訟狀所載(詳附件)。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程序繫屬中為前提。
二、本件原告吳東法對被告王美花等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上載明係針對原告之專利發明申請案聲請損害賠償,然經向本院分案室查詢結果,並無任何原告對被告等人提起刑事訴訟案件繫屬本院,是本件被告等人既無刑事訴訟案件繫屬本院,依上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玫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姵君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