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9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9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940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許耀誠受刑人鍾侑達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強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
6年度執字第28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耀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許耀誠因受刑人 鐘侑達 犯強盜等案件,經依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於雲林地檢署106年度執字第2815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後段、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鍾侑達因犯強盜等案件,前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3萬元,由具保人許耀誠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有國庫存款收款書1紙在卷可稽。受刑人經保釋後,前揭案件業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於執行中,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執字第2815號案件向其戶籍地址及居所地址合法傳喚執行,並未到案;復經通知具保人,具保人亦未遵期帶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另經雲林地檢署拘提而無著等情,有送達證書、檢察官拘票、警員拘提被告無著之報告書附卷足佐,並經本院核閱前揭執行案卷無訛。受刑人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並無另案遭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乙節,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
1份在卷可查,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麗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嫀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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