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81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818號
原   告 賺錢A計劃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高安平
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秋金 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
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1,2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3,6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
140元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36條第2項、第436
條之23規定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
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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