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聲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邱奕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劉 馮英珠 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三日內,具狀補正相對人 劉馮英珠 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兩造簽立之完整租賃契約,逾期不
補正,駁回本件聲請。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住居所者,始得依民事
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
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向相對人承租門牌號碼桃園市○○區○○
路○○○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因系爭房屋天花板日久耗
損,隨時可能掉落,而有安全疑慮,然相對人不願修繕,故
依法解除契約,但因無相對人住址,故向相對人為公示送達
以代通知等語,而聲請人未提出相對人劉馮英珠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兩造簽立之完整租賃契約供本院參
酌,致本院無從特定本件相對人,或認定本件聲請是否符合
上揭得予公示送達之規定,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
,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
訴,特此裁定。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6月2日
書記官張芝寧